外管局下放十项资本项目外汇审批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放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至分局、支局或银行,以促投资贸易便利化。下放的审批权涉及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等,外管局上一次下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是在去年5月。
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的业务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级支局的审批权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
企业在办理涉及资本项目购汇的业务时,可不再提交“最近5个工作日的人民币账户对账单”。
外管局称,此批权限下放,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也有利于各级外汇局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汇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监测。
证监会修订《行政复议办法》 资本市场依法监管
中国证监会5月5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自今年7月1号起实施。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对之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做出了制度化规定,并且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切实提高了行政复议水平。
新颁布的行政复议办法把早前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并且明确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建议书制度,推进了行政复议和解等创新做法,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以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此前,中国证监会曾经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专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建议就提出,应当统一和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限规定。为此,办法将原来规定中写明的“负责对审查、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复议意见”,修改成了“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关于回避制度,证监会也采纳了增加回避制度的建议,在内部回避办案、相互监督方面已经有了实际做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款:“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颁布以后,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以明确复议工作标准为基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机制;发挥复议监督作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和谐发展。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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