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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7月9日电(记者 谭剑
陈文广)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日通报,造成20死6伤的2009年湖南永兴县“4·17”爆炸案,7月5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10名事故责任人被判刑,其中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2009年4月17日,储存在永兴县青山背煤矿秘密炸药库内的500余公斤炸药、1000余发雷管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这起爆炸事故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有多名公职人员涉嫌官矿勾结而备受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青山背煤矿是李武义、李大军等非法筹资360万余元,在永兴县樟树乡大岭村开设的非法煤矿。2005年10至12月,李大军与同案人邓冠雄、李良恒通过向郴州市煤炭局有关人员行贿,导致青山背煤矿在并不具备技改条件情况下,被郴州市煤炭局批准为永兴县大岭煤矿的技改风井。2008年8、9月份,陈小平等与被告人李大军及同案人邓冠雄、李良恒等人作价680万元买下青山背煤矿,后扩股为1100万元。青山背煤矿由李武义任煤矿矿长负责生产、销售及采购,李大军任煤矿火工产品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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