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暑算工伤”别成为画饼充饥
(近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屡破当地气象记录。为此,全总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人民网北京7月13日报道)
(第三页附: 全总官员:“中暑”已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高温作业会给人体造成伤害,甚至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炎夏酷暑之际,不少地方的气温持续攀升,高温警报频频拉响。人保部门宣布提高高温津贴标准,提醒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高温权利:高温作业中暑享受工伤待遇。体现了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关心与重视,值得肯定。但是仅凭一纸规定,能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呢?
就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而言,2004年4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职业病目录》,明确将高温作业过程中的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患有职业病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应该属于工伤。但是高温中暑鉴定为工伤的相关程序比较繁琐,劳动者未必有时间与精力去争取这一待遇。
其实,不仅劳动者高温中暑被鉴定为工伤不容易,很多用人单位连基本的工伤待遇都没落实,劳动者因工伤残维权无门的事情屡见不鲜。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劳动者伤残频发的原因多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没有受到专业培训、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够有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绝大多数工伤者是青年人。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DP指标掩盖了工伤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十分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已经生效,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靠一部法律就一劳永逸,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看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 作者: 叶祝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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