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被指“延误时间”
这样的噩耗,对于毫无防备的张丹丹一家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
张丹丹执拗地认为,尽管儿子的病重毋庸置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以救死扶伤作为天职的医院,不是把病人的生命放在首位,更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在与患者讨价还价过程中,持续了2个多小时,此外,救护车设备简陋,车上也没有输氧、吸痰等救护装备,不得不中途求助于其他医院,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儿子的最佳抢救时间。
悲愤之余的张丹丹及其家属采取了非理智手段,将儿子的尸体放到了靖州医院行政办公楼的办公桌上,坚持讨要说法。
相持几天后,院方派出代表,言辞坚定地提出反驳:“手术及转院前,均告知过风险,且你们签过字,不能说,病人死了,就一股脑地把责任全往医院身上推。”
张丹丹哭诉着不依不饶地说:“不是医院无故延误时间,至少还多一线希望”。
靖州医院没有半点让步的意思,不耐烦地说:“要是你认为医院有责任,你去法院起诉吧。”
张丹丹找到了绥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表达:欲让医院担责,前提是拿出证据来证明儿子的死与医院的过错有着因果关系。
这恰恰击中了张丹丹的软肋。站在医疗维权的角度上,病历本往往是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一个重要参考依据。由于救护车转运过程中没有病历本记载,医院与张丹丹争议的焦点恰恰也在于这一系列过程。
张丹丹说,救护车出车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这一环节持续了2个多小时;而医院则认为从办理出院手续到发车,也就1个小时左右。
双方无异议的是,6月19日上午9点50分可以确认为靖州医院救护车发车的时间。
事后,记者通过从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查询得知,6月19日,小承宇从靖州医院转送过来时,考虑病情严重,省去了挂号、买病历本等环节,直接送到了儿科急诊室,因此,到达医院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登记。
也就是说,这几种说法均来自于口头上,没有具体的确证时间。不过,记者从侧面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从靖州到怀化市区,约需4个小时时间。据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当天几位值班医生回忆,病人到达怀化第一人民医院的时间大约是19日的下午2点左右。
由此推断,包括办理出院手续及救护车讨价还价的过程,花费了约1个小时,比较接近靖州医院方的说法。但这个细节与小承宇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仍需权威部门给出答案。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爱民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只要患者一方证明其与医院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申请人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那么被申请人就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所受到的损害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为了厘清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医患双方应当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由于病历资料的原因,致使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那么就应由医院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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