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云峰公开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应当逮捕”其标准只能由检察机关来进行判断(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时,则只能由本机关内的批捕部门依法作出批捕决定),而检察机关作出“应当逮捕”的判断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程序进行确定的,它要求具有实质性证据证明。
同时强调指出,如果仇子明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其所在单位经济观察报可向上级公安局或者国家级的公安部申请撤销通缉令。
上海律师宋一欣表示,仇子明因报道凯恩公司关联交易而被当地警方以“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网上通缉,过去许多记者也因言遭祸,许多举报人、证人一同受到不公正待遇,对记者、举报人、证人这类特殊主体拘捕,宜由上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批准,程序宜再严格与完善。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在电话连线中向记者明确表示,“即使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存在过失,也是职务行为,是民事责任,动用刑事法律惩罚新闻记者在全球都是不得人心的。这一事件的发生,完全是中国新闻法的缺失,缺乏法律对新闻监督的权利、责任进行界定,为一些利用刑法中的极端条例解决问题提提供了条件。”
经济观察报副总编王胜忠接受采访时告知,记者(仇子明)现在仍然是“在逃”状态,通缉令上称“2008年以来,仇子明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公司(凯恩股份)”, 而仇子明进报社仅半年,凯恩股份并未就报道事项与经济观察报方面有任何沟通。
目前外界对被通缉记者的人身安全状况普遍担忧,对此,展江教授并不十分悲观,他告诉记者,“由于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保护,被通缉的记者通常不会出问题,最值得担心的是凯恩股份举报人的安全状况。”
据知情人士透露,向仇子明提供凯恩股份新闻线索的“举报人”已经被当地警方叫去问话,至于“举报人”是否已获自由尚无具体结果。
(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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