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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分成
卖淫女必须“记账”
至于嫖资,由于价钱是“家长”谈的,卖淫女收取后肯定要交给顾怀勇等人。
在该团伙,因为是“处女”,一名小姐每次卖淫的价格在800元至1万元之间不等。而在分成时,卖淫小姐们却处于被严重压榨的地位:比如,“家长们”自己联系上的嫖客,卖淫小姐可以得到30%的卖淫所得,剩下的70%要归顾怀勇等人;卖淫小姐自己联系上的嫖客,卖淫小姐和“家长”们按五五分成;各位“家长”之间相互介绍的嫖客,卖淫小姐只可以得到25%的卖淫所得。
为让账目一目了然,顾怀勇等还要求卖淫小姐平时把自己的卖淫所得记账,每个月底再领取卖淫提成。
因“广告”抢眼而诱人,这个庞大的卖淫团伙生意十分红火,卖淫的触角延伸到云南各州市和部分省外城市,最远甚至到拉萨。
民警举了个例子,一名卖淫女赵某某被安排从事卖淫30余次,卖淫地点涉及昆明、曲靖、宣威、大理、拉萨和重庆等地的宾馆酒店,卖淫所得8万余元,赵从中提成2万余元,团伙成员则要提成6万余元……
靠这些暴利,主要团伙成员仅顾怀勇、周能菊夫妻两人就在昆明共购买了4套房子、两辆汽车。(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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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首席记者 刘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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