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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主动检举涉恐涉暴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及提供线索的公民,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将给予壹万至拾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并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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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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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zynews_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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