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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标准中的三个问题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9-01 18:31:06   来源: 光明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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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尔问题”道德的基本功能是促进主体发展

  英国伦理学家摩尔在其《伦理学原理》中探讨了大致如下的问题:以人为道德标准的确立,只是迈出了尽管是很重要、却也是很有限的一步,因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即人作为个体的存在与作为集体或社会乃至作为人类的存在所必然隐含的价值冲突。

  所以,我们还必须再进一步深入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为个人和社会都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就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一方面,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尽管部分组成整体、个人不可替代,但离开整体的部分就没有意义;另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也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尽管个性离不开共性,但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因此,更重要的是从认识论上升到价值观,确立这样的立场:一切“人为”的东西都是“为人”的,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发展。所以,“多数”与“少数”在“零和博弈”状态下的道德原则,只有在全面协调的“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前提下才有意义、才能实现;并且,还必须再加上时间维度,把人们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在坚持顾全大局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均衡中,做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共同发展,最终达到“每个人都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裴多菲问题”道德的核心价值是达成主体和谐

  不管是在个人、集体或社会层面,还是在主体与主体构成的道德关系中,还存在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即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在不同阶段追求的价值有所相同也有所不同,一言以蔽之叫做“多元、多样、多变”。所以,这就需要再讨论一个“裴多菲问题”。匈牙利诗人裴多菲在他的诗中写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如果允许淡化其特定的时代内涵,即把“自由”不是与“专制”而是与“必然”联系起来,从道德的意义上分析,那么他实际上是在说:人的本质是自由,一个人按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选择而生活而爱情而其他,这就是道德的;假如有了强制,让一个人做一件自己非自由选择的事情,不管这个施以强制的是他人还是社会,都是不道德的。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种自由选择都会对他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承认“是”,那么“主体平等”和“共同发展”的道德原则便会演绎出“袖手旁观”、“明哲保身”乃至“见死不救”的非道德结论。

  事实上,人类是有局限的,包括自身的、社会的和历史的诸多局限,作为个体的人更是如此。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可以帮助我们说明,个人在微观尺度上的层次性和结构性、尤其是“自我”在“本我”与“超我”之间的非决定性,必然会导致思想和行为的困惑和困境,而人们又必须是因事实判断才做出价值选择、从必然当中去获得自由的,因此,当一个人不能审时度势(即使聪明一世的人也有一时糊涂)而受“必然”支配不能“自由”地做出选择,或者这种选择会对他人和社会包括自己带来危害时,外界因素的干预和介入就成为必要的因而是道德的。马克思主义更是从宏观层面揭示了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些关系包括与天的关系和与地的关系、与旁人的关系和与前人的关系,并且坚持用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来武装自己。在这里,我们就找到了学习、教育、劝导,以及规章制度和党纪国法等“他律”存在的道德根据。所以,个性自由与社会规范的结合、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内心世界与外部世界的和谐,才构成人之为人的根本,才是道德的核心价值所在。

    (编辑 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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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国蓉 杨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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