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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主”判5年半
并处罚金300万
一起法院认定涉案金额高达3.1亿元的“地下钱庄”非法洗钱案,昨日落下帷幕。昨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邗江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家财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其妻施丽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陈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43岁的何家财,大学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案发前系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总经理;施丽云、陈云龙无业,均为何家财老乡。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财等三名被告擅自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业务,非法经营总额达3.1亿余元。邗江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何家财、施丽云、陈云龙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何家财系主犯。综合他们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何家财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邗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当时何家财不服,曾提起上诉。(编辑
任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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