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绝人寰的宝马车四次碾轧儿童
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当地警方事发后认为,肇事司机伍某与乐乐的家人之间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是惊慌失措所致,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今日本报A31版)
开着车杀人一律只算“交通肇事”吗
伍某只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让人心里不禁凉了半截。虽然案件尚未判决,但在司法实践里,公安怎么抓与检方怎么诉、法院怎样判的关系实在太大;而且在事实上,类似灭绝人性的“碾伤不如碾死”的事,早已不是头一回发生。伍某选择四次从男孩身上碾轧,也许恰恰是一刹那间冷静思考的结果,而不会是所谓的“惊慌失措所致”。笔者认为,这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恶果甚于十次犯罪”的典型例证,不公正的判决必然导致恶性暗示的残忍。
其实,公众“围观”这起“宝马男”四次碾轧男童事件,就是想要追问个明白:多次故意碾轧受害者致死,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是否只要是开着车致人死亡,无论情节如何恶劣,也终究不过是“交通肇事”?倘若如此,谁能说这不是一种“开车杀人一律轻罚”的法外特权呢?舒圣祥
四次碾轧儿童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在很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种行为就应当按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司机将受害人隐藏、遗弃致其死亡,这种行为尚且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那么肇事司机故意重复碾轧受害人致其死亡,显然更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与肇事司机是否惊慌失措无关,与他跟受害人家属是否有过节更无关。
当然,伍某四次碾轧乐乐是否出于故意,还须经过严格认定,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但也有“过失杀人”之嫌。无论如何,伍某四次碾轧致人死亡,若只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我们这些旁观者也无法理解。晏扬
( 编辑:任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