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凌女士与几位好友去一家饭店聚餐时,桌上放着几盘小点心和开胃菜,服务人员既未主动询问是否需要,也未在菜单上明码标价。凌女士想当然以为这是饭店特惠赠送的“白食”。不料,在结账时,她被告知要支付50元的“餐前小点”费。凌女士对这种事前不标价、事后却收费的做法表示不满,要求退费。
市消保委受理了这起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调解,这家饭店已向凌女士退还了多收的50元“餐前小点”费。
市消保委在进一步的明察暗访后发现,除不明码标价之外,本市餐饮企业还有其他一些乱收费现象:
■违规收“餐位费”。舒友海鲜大酒楼把自家餐位划分成若干等次,并按等论价,对外卖位,向消费者收所谓的“餐位费”:大堂要收2元/人,包房要收3元/人,VIP包房要收50元/间,国宾包房要收80元/间等。
■违规收定金。部分饭店在接受消费者订位时收取定金。依据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应该由饭店和消费者约定,但不得超过消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有的饭店不与消费者协商,强行单方规定定金数额;有的超法定限额比例收费;还有的不出具写有“定金”字样的收费凭证,逃避相关责任。(更多内容请点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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