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吴某从驾驶座爬到车后座,坐到小同和小曾中间。接着,吴某要求两人脱衣服,两人不肯。吴某便威胁:“今天晚上你们好好配合,不然的话不知道会怎么样。”在吴某的威逼利诱下,小曾、小同先后和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庭审现场,吴某辩解称,他没有威胁二被害人,二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吴某的辩护律师称,吴某并未实施明确的威胁行为,二被害人配合被告人完成了性行为,故指控吴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判吴某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采取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吴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编辑 任晓峰)
( 作者: 郑荣 瓯文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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