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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2-25 09:00:27 来源: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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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弥足珍贵的经验

  ——四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本报评论员

  《 人民日报 》( 2011年02月25日 01 版)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之路,书写了法制史上的辉煌篇章。

  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这五条经验,指明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基本规律、基本要求,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法规,确保一切法律法规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才能实现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立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作为立法基础,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在实践中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的发展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理性辨别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简单照抄照搬的区别,确保立法进程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法治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民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维护法制统一,既要始终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相互抵触,又要妥善照顾到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当前,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繁重艰巨,新情况新课题不断涌现,立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要求,需要我们倍加珍惜和自觉运用宝贵经验,把握方向、遵循规律、传承创新,在新起点上开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新局面。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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