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7日电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保障性住房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会上表示,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造住宅。
齐骥表示,这种企业建的住宅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来销售给本企业的职工,多余的住房由城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这是2007年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的政策规定,现在这个规定仍然在全国各地一些工矿企业执行。
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大城市房价上涨较快,再加上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造成了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特别是企业职工的住房十分困难。对此,齐骥表示,今后将更多鼓励企业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就是不给产权解决住房问题,来调动社会积极性,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府在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投入压力。
齐骥进一步说明,允许企业用自用土地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同于以往的集资建房,更不同于1998年房改以前的单位集资建的房子。第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职工的无房住的问题,不是解决改善问题,这里不存在着允许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来建房,去解决某个级别的人住房还没有达标的问题,这个不在政策允许之内。
第二,企业建房要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当中去,不是想建多少就建多少,要按照城市的统一规定来建设。
第三,企业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首先符合城市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以此来减少由于企业间状况不同、资源不同,造成更大的不平衡。(中新网房产频道据网络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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