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应当送达被害人家属”
此案牵出了一个问题: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是否还有向被害人一方送达判决书的义务?
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分析说,无论有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书(无论一审还是二审)都应当送达给被害人一方。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特别是在一审程序中,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连判决书都收不到,他怎么能行使请求抗诉的权利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应当送达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刑事判决书的送达还专门做了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刑诉法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没有表述,但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一审程序进行送达。”
朱建伟律师还指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就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案件在起诉程序中,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还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见。“本案从起诉到审判,都忽视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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