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就医 人满为患自行转院
2010年6月14日凌晨,小强仍然高烧且精神逐渐委靡,家人立即带他赶往北京,前往北京儿童医院就诊。儿童医院的诊断为手足口病重症。
小强已经到了重症地步,属于传染病,不能在儿童医院就诊,建议转到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当时,儿童医院人满为患,如果由医院联系转院会比较耗时,需要1天时间。小强父母怕耽误治疗,要求自行转院,并立即打车前往北京佑安医院。
在王先生和潘女士要求自行转院后,儿童医院没有向他们告知由医疗机构转诊和家属自行转诊的区别,仅让他们签字后自行带领小强转院。这与小强在佑安医院没有得到重视有一定关系。
三次就医 家属跪求为时已晚
2010年6月14日凌晨3点多,他们带着小强赶到了佑安医院急诊。他们将儿童医院的相关病历出示给接诊医生。但医院没有对小强的病情给予重视,仅仅是给小强输液,便让他们带着小强回家。
出于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小强的家人将小强带回了家。然而,小强在回家后病情反而持续加重。
2010年6月14日下午3点多,一家人再次从天津返回佑安医院。这一次,佑安医院的接诊医生为小强开具了口服及输液药物,小强再次接受近2个小时的输液,之后,医生同样是让家人带着小强回家。一家人再次返回天津。
2010年6月15日上午10点多,在小强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一家人第三次从天津来到佑安医院。小强又一次接受输液后,医生和护士第三次要求他们回家。
据原告方律师潘光钊介绍,当时,孩子的奶奶跪在医院大厅,哭喊着要找院长、找医生,求医院救救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佑安医院终于同意对小强急诊留观,但直到当天晚上7点多,佑安医院才将小强收入院进行治疗。然而,那时的小强已经病得相当严重,最终于6月16日11点59分死亡。
状告医院 不负责任再三延误
小强的死令一家人悲痛不已,他们认为小强的病情是被及时发现的,而且一再努力到各个医院就诊。小强的死完全是因为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再三耽误所导致。他们决定起诉讨说法。
小强的家人认为,桑梓镇卫生院未对患儿实施认真仔细的体格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在全国对于手足口病给予高度重视的情况下,轻率诊断、草率治疗,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北京儿童医院在患儿家属要求自行转院的情况下,未给予充分详细的告知医疗机构转诊及家属自行转诊的区别,未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佑安医院对北京儿童医院所形成的病历材料视而不见,未对患儿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患儿所患疾病未予充分注意,在患儿病情发展的重要时期,未及时给予留观及收入院治疗。
小强的家人要求三家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医院辩解
桑梓镇卫生院 水平有限并无过错
桑梓镇卫生院不愿赔偿并指出,病毒性感冒与手足口病有相似,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水平有限,故诊断小强为病毒性感冒并无过错。
卫生院表示,根据当时情况确定手足口病依据不足,他们认为小强是病毒性感冒。虽然当时为手足口病高发季节,但患儿临床表现不能确诊。他们已嘱咐小强家长随时观察、注意治疗,因小强家长未注意,所以延误了小强治疗。
北京儿童医院 自行离院不担责任
儿童医院表示,小强被诊断为手足口重症后,医生开具药物,并填写手足口报告卡及传染病转院单据,准备请传染病医院专家会诊,转传染病医院。小强家长考虑等待时间较长,要求自行转院至传染病医院。我院已经告知家长转院过程中病情可能发生变化,但家属仍坚持转入佑安医院。
儿童医院认为,小强当时生命体征平稳,家长签字自行离院,而且开具的药物家长也未取,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佑安医院 病程记录不详细认赔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北京儿童医院能让其家长签字离院,也说明患儿病情在当时相对平稳。
佑安医院表示,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经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