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要求责令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上海浦东法院于22日开庭审理深圳唯冠诉上海苹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当日,深圳唯冠向法庭申请立即禁止销售涉案商品,上海苹果则向法庭提出驳回禁令并中止审理该案。
针对深圳唯冠的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在本案中,上海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深圳唯冠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美国苹果公司使用“iPad”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尚难定论的情况下,认定上海苹果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尚缺乏依据。因此,法院认为,深圳唯冠要求法院责令上海苹果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针对上海苹果中止审理的申请,法院认为,上海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争议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虽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但美国苹果公司等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尚在审理中,故法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记者黄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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