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演变为民告官纠纷
147位债权人一共列举了三个阶段政府不作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首先,原告认为,在长达13年中,立人集团的固定收款地点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制止,一些领导干部也参与集资;同时还宣传发动各级单位给立人集团的育才学校放款;
第二阶段是在立人集团崩盘前三四个月,默许立人集团以3、4、5分的高息“钓鱼式”集资,导致这期间立人集团疯狂集资9亿余元,该部分集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领导干部的本金及高息,让领导干部先走;
第三阶段是立人集团宣传无法清偿债务之后,泰顺县政府对立人事件处置不力。被告以政府大会小会、县委书记在泰顺电视台讲话、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现身说法等方式,宣传以“企业自救,政府帮扶”手段解决立人债务危机;同时控告对泰顺县政府干扰法院对债权人起诉立人集团的案件不予受理,并暴力对待部分债权人;对立人集团旗下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矿的4.5亿元转让款不知去向无能为力。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纵,可以作为一层法律关系;政府领导讲话若造成误导,又可作为一层法律关系。这两层法律关系均涉及纠纷,对于法院而言,立案的标准是,只要有纠纷,就应受理。至于哪一方更有理,在法庭上双方可以展开证据,以确定过错是否存在。
起诉状称:立人案件集资总额超百亿,集资范围除"重灾区"泰顺县,波及苍南、文成、平阳、福建寿宁、福鼎,以及江苏、内蒙古等地,参加人员上至政府官员本人及亲属,下至平民百姓,直接借款人数超7000人,涉及泰顺县80%以上的家庭,是新中国建立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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