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迟迟不启动
让法律界人士始终不明白的是,立人案件为什么至今没有启动破产程序。
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宣布已经无法偿债付息。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律师表示,这个时候,董顺生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迟迟不破产,很可能最终导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论处,还有可能面临重判的结果。
“即使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去年立人集团的公开宣布,即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前提。如果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此时亦应立即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陈有西表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的申请人可以为债权人,也可以为债务人。到目前为止,7000多名债权人一直无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亦对本报表示,2011年10月末,立人集团即已公开宣布无法清偿债务,政府即应启动监管和干预职能,让法院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进入债务清偿或破产、破产重整的程序。
泰顺县县委书记张洪国对媒体记者表示,立人集团其实早已严重资不抵债。《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在温州采访时发现,当地的官员和民众,对破产一词甚为敏感,认为一进入破产,可能导致资产严重缩水,以致降低清偿率。
自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公开摊牌以来,立人集团进入政府支持和主导下的自主重组,但陈有西律师认为,自主重组的企业,不具备司法手段,注定要失败。“进入法院程序,可以令高利贷停息,令银行停息,令所有的在途诉讼暂停,而且通过谈判,接盘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代为清偿债务,资产也不至于过多缩水。”
事实证明,自主重组由于不具备强裁措施,只要有一个债权人不同意重组方案,就可令重组搁浅,董顺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宣告了自主重组的失败。
是什么原因令债务人宁愿冒着刑事承担的风险也不愿意申请破产?又是什么原因令债权人亦不申请破产?当地政府既早知立人集团资不抵债,考虑到涉及债权人众多,为什么也没有想到对社会影响损害最轻的破产重整这条法律途径?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立人集团在去年10月31日公开摊牌前后,向一些不得不偿还的“关键人士”偿还债务,或是迟迟不肯进入破产程序的“难言之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如果进入破产程序,这部分‘提前清偿’是要‘吐出来’的。”上述法律界人士称。
本报记者获取的央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在温州的9个县、市、区中,仅有泰顺县10月份和11月份的本外币余额和人民币余额,反常地较年初有所下跌,10月末,泰顺县本外币余额和人民币余额,分别较年初减少0.36亿元和0.31亿元;11月末较年初减少0.11亿元和0.06亿元。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说明在这两个月,尤其是10月,有人从泰顺县各大银行调走了大量现金或抽调到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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