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巍
诗歌刊登在义务教育课本上5年,作者于友泽却一直没有收到稿费。为此他将课本发行方——人民教育出版社诉至法院索赔。出版社称,因作者旅居海外联络不上,致稿酬未能到账。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判决人教社支付2000元稿费。
出生于1949年的于友泽笔名江河,是“朦胧诗”的代表诗人之一。作品《祖国啊,祖国》发表于上世纪80年代。
于友泽说,人教社出版发行的义务教育语文自读课本(九年级下册)《五月的麦地》中,未经他许可,选用了他的作品《祖国啊,祖国》,并且未支付相应稿酬。团结湖课本书店销售了涉案课本。
因涉案课本使用数量巨大,因此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于友泽请求法院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涉案课本,团结湖课本书店停止销售涉案课本,两被告共赔偿其100万元损失。
人教社辩称,该社使用于友泽的涉案作品前,早就委托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代向作者转付稿酬。但由于于友泽长期居住在国外,且作品均属笔名,因此出版社无法知晓其住址,所以转付的稿酬无法送达。出版社对此深表歉意,并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稿酬。
团结湖课本书店辩称,该书店进货渠道合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课本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人教社有权在课本中汇编于友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法院找到了人教社曾经委托转付稿酬给于友泽但未能联络到他的相关证据,认为人教社不具有不支付稿酬的主观恶意。
法院依据国家关于作品报酬支付标准、作者的知名度、涉案课本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人教社向于友泽支付稿酬及利息2000元,对于友泽要求停止出版含有涉案作品的涉案课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物链接
1968年,于友泽高中毕业后留城,因家庭问题受到迫害,辗转寄宿于学校和同学家中。长期寄人篱下的生活,造成他敏感孤傲的个性。1970年开始与“白洋淀诗群”交往,不久后被分配到北京胶丸厂工作。80年代中期出国,现居美国。
于友泽从1971年开始进行诗歌创作,著有诗歌《纪念碑》、《我歌颂一个人》、《向日葵组诗》、《星星变奏曲》、《葬礼》、《祖国啊,祖国》及专论《追求诗的力度——江河和他的诗》等作品。部分作品译有英、法、瑞典等国外文版本,《中国农村改水》(已拍摄发行)获1984年全国卫生科教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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