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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消防回应“火灾无人出警”:得知火灭中途撤回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2-02-28 20:02:00   来源:中国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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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亳州市谯城区魏元璐22号发生火灾,谯城区消防大队却在接到指令和求救电话后,无人出警救援,市民李静在救火时被烧伤,80多岁老人段东芝被活活烧死。

  2011年9月27日,段东芝的女儿李英、李清莲、李勤、李霞、李丽及外孙女李静和外孙李强作为原告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该支队谯城区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合计应赔偿人民币40万元。

  据介绍,5月27日下午3点10分左右,谯城区魏元璐22号李霞家中发生火灾,李霞家中有年迈的老人和两位未成年的孩子,火灾发生时附近群众及市民等多人拨打火警“119” 到最后火灾被群众扑灭也没见到消防官兵到达火灾现场。

  亳州谯城区消防大队理应在接警后立即出警,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为何面对火灾始终没有出警救援?面对重重质疑,亳州消防对此表示,消防大队接到指派电话后,就迅速赶到现场灭火救援,在前往火灾现场途中,指派中心接到的报警电话称,火已经灭了,不用过来,消防队才中途撤回。据了解,拨打报警电话的是李霞的领居,后来在庭审中也出示了报警人的笔录。

  针对庭审中原告方让消防方面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被拒一事,亳州消防并未做出回应,而是提到发生火灾之后原告方拒绝在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认定书上签字。

  据悉,谯城区人民法院11月4日公开审理此案,并驳回了原告李英等人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李英等人已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而就此案,多位律师表示,被告应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对原告李霞家中失火进行救火,依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被告的法定职责,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陈训迪)

【 作者:李季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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