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
“临时工乱象”有望得到治理。日前,黑龙江省出台的行政执法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这些年,“临时工”成了网络热词,特别是一些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临时聘用人员,其暴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形象时常见诸报端,成为一些负面新闻的“主角”:打人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雷人雷语的还是“临时工”……这就涉及临时工的权责界限问题。
执法权力的授予和使用本应是谨慎而严肃的,临时聘用人员有没有行政执法资格,本不是问题。然而,事实上,当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一句“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无法厘清临时工权力和责任的边界。这让很多用人单位打起了“擦边球”,临时工干了不临时的活,甚至拥有了本不应有的执法权力,而在少数地方,临时工们还成了基层行政执法的“主力军”。在难以约束的情况下,私用滥用公权的现象,在临时工们身上发生的概率较高。
尽管“临时工现象”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小风险,但对一些部门和机构来说,“好处”也很明显:经济成本较低,用人单位支付的临时工福利相当有限,劳资关系非常简单;管理成本和违规成本较低,用得不顺,出了问题,单位一“开”了事。
问题在于,随着“临时工乱象”的日益受关注,无论是行政权力机关还是公众,对此都相当不满。对“临时工”权责方面的模糊处理,既可能损害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伤害。黑龙江等地从权责边界上加以厘清,并特别针对临时工的执法资格给予明确说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更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将执法管理工作做好。“临时工乱象”的背后,既有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短缺的原因,也有执法主体不统一、法律规定模糊等问题。将临时工排除在执法队伍之外,仅仅是第一步。要实现文明有序的行政执法管理,还需要相关部门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整个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创新。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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