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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闭幕 温家宝答记者问

2012-03-14 07:22:53来源: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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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3月10日,经表决,已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了八处主要修改。

14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表决稿等,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上午10时的闭幕会,将表决此草案。

【修改意见】 死刑复核应当讯问被告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报告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五条。有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关于第十八条。有代表提出,对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还可以补正或者作出解释不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况可限于在收集物证、书证时,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关于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有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关于第九十三条。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关于第一百零八条。有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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