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不告知不断网属于恶意怂恿消费
合同期满后,张先生超期使用网络两个月,导致天价违约金。是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还是服务商未尽告知义务?
四川省消保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张先生欠费的直接原因是运营服务商未履行法定的到期告知义务和中止网络服务义务。
刘亚兵说:“当消费主体事项发生变更时,由于经营者未进行有效告知,从而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选择或者错过了选择减少消费损失的最佳时机。经营者不履行到期告知和中止网络服务义务,属于恶意怂恿消费。”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凊也认为,合同终止后电信服务商没有履行合同法第92条的附随义务,即到期告知或者中断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律师:两次催缴间隔超过两年债权不受保护
电信服务商在分别间隔两年半和近四年的时间催缴欠费和违约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李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信服务商可能会因其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洪斌律师分析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两个月的使用费要逐月付清,则事隔两年半才催缴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如没有付款时间约定,则从第一次催缴后再过两年算,也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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