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铭万智达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员工入职登记表》,以证明张女士在入职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对此,张女士表示认可。代理人强调,公司是因为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才将其辞退,并不是因为怀孕。“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
但张女士表示,当初求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并未对婚姻状况作出特殊要求和特殊说明,她也没有因为隐瞒婚姻状况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对于自己隐婚的原因,张女士说,她担心如果告知公司自己是已婚,有可能不被录用。
记者了解到,该公司在仲裁时曾明确表示,张女士应聘的工作有出差性质,由于这个岗位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公司在招聘时会尽量考虑未婚人员。如果张女士入职时明确告知自己已婚,有可能不会被录用。
上午在法庭上,原告单位也承认,招聘时除了在填写的相关表格中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进行了询问,但在招聘时,并未对岗位对婚姻状况的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和说明。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人士分析:
婚否不足以构成解聘理由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茂林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现实中,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这也可以理解,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至少要明示出来。
北京中洲律师事务所于德华律师则认为,除非用人单位在应聘时作出了明示,否则即便应聘者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诚信有问题,可以在单位内部解决,进行教育或者调岗等。从另一个角度讲,即便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设置了门槛,并进行了明确告知,也不一定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还要看这个“门槛”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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