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常州3月23日电 (记者唐娟 顾娴婷)针对媒体关于“江苏溧阳开发区副主任用近百万公款做封口费为恶霸杀人凶手轻判”的消息,23日,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法官认为:“从量刑上说,我们完全是按照事实、法律,已经考虑了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是适当的。”
3月21日,有一位叫“落魄书生周筱赟”的网友称,去年9月溧阳经济开发区发生一起血案,犯案人周某在一审时被重罪轻判,而法院轻判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周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92.8万元。该网友表示,这近百万的款项都是江苏溧阳开发区某副主任动用公款所赔。
就在此微博引起关注后,溧阳开发区管委会也在网上以《溧阳经济开发区关于‘百万公款封口为杀人凶手轻判’帖的情况说明》为题,对此事发表了声明,声明中对“公款封口”作了解释:“方正公司(犯案人周某所在的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协调资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安抚死者家属等方面的考虑,经研究后昆仑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给方正公司,专款用于死者的赔偿。9月21日,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
记者此间联系了“落魄书生周筱赟”,据他称“周筱赟”就是他的真名,而他是一个了解真相的人,他表示,为了掩盖这近百万的赔偿是动用公款,溧阳经济开发区某副主任动用了开发区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昆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的资金,以“纠纷处理代付款”名义,把昆仑公司的92.8万元公款转入开发区内的民营公司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然后以方正公司名义赔偿,转入被害人家属的个人账户。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间表示,经查明,该案件中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拳,致使被害人倒地后脑撞到水泥地上,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起案子不是故意杀人案,是故意伤害案,从案由上说量刑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网文中所称的赔偿款问题,法院方面表示,在接手此案时,被害方和方正公司就已经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方正公司代周锡宝一次性向被害方先行赔付92.8万。此后被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民事赔偿向方正公司或其他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方正公司有权就民事赔偿向周锡保追偿。常州中院表示,目前由于被告人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已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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