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2006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时任兰考县堌阳镇农业银行营业部主任)以购买农机名义,利用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的张某、赵某、王某、朱某、刘某某五个人的身份证从兰考县堌阳镇信用社骗取贷款5笔,每笔2万元,共计10万元。刘某获得贷款后,以经营赔钱为由,拒不归还逾期贷款。后经查证上述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为虚假证件。
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原农业银行营业部主任刘某被兰考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记者 陈伯辉 通讯员 齐换丽)
2006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时任兰考县堌阳镇农业银行营业部主任)以购买农机名义,利用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的张某、赵某、王某、朱某、刘某某五个人的身份证从兰考县堌阳镇信用社骗取贷款5笔,每笔2万元,共计10万元。刘某获得贷款后,以经营赔钱为由,拒不归还逾期贷款。后经查证上述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为虚假证件。
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27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且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虽然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