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天津市根据各部门职能,将《意见》的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以小户型为主
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同时应结合旧区改造、拆迁安置需求确定。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市国土房管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主要任务
负责单位
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