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年底,贺某存款的银行为了压低当年存款金额,以便次年下达经济任务时有个较低的任务数,安排员工找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购买货币基金。该行工作人员冯某和王某从该行领导提供的余额大户中看到了老朋友贺某的名字,即找到贺某联系,让其购买基金。
“我卡上的钱是单位的公款。”在两名朋友给贺某打电话时,他进行了回绝,然而很快他又被朋友说服了。“他们说没事,只用几天就行,我过了几天分别将我的身份证交给他们,他们帮我办的手续。”
法院查明,贺某分两次购买了200万元的基金,2011年1月6日赎回基金后,共盈利1404.81元。法院认为,贺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贺某挪用公款的主观因素是银行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主动找到他,且贺某所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国家财产也没受到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沉思录
此案中,贺某挪用公款的经历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银行为追求部门利益,完成指标,明知存款为公款,仍不断说服存款人以此购买基金,足以折射出当前个别金融机构为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贺某主观上的退让也是诱发此案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说明个别官员的守法、廉政意识亟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