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贺某,因挪用公款2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自2007年12月21日至今任社旗县地产交易中心副主任,负责代收国有土地拍卖、出让的拍卖佣金代理服务费的收取、管理职责。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贺某涉嫌挪用公款的最初起因,源于社旗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次职能变更。据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供述,该中心是社旗县土地局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原来土地拍卖的佣金就由该交易中心收取。但2008年,河南省相关部门前来检查时提出,交易中心没有收拍卖佣金的资质,收费不合法,要求改正。
2009年5月,县土地局召开领导班子会,要求交易中心找有资质的拍卖行合作收取佣金。后南阳一家正规拍卖公司负责拍卖事宜,拍卖佣金双方按55%和45%分成。
正是在这些费用的处理过程中,贺某犯下了错误。法院审理查明,贺某将所收取的土地拍卖费用,存到了用自己名字开户的银行卡上,该卡上的费用有贺某自己的私款也有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拍卖费用。至2010年12月27日该卡金额近300万元。
2010年年底,贺某存款的银行为了压低当年存款金额,以便次年下达经济任务时有个较低的任务数,安排员工找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购买货币基金。该行工作人员冯某和王某从该行领导提供的余额大户中看到了老朋友贺某的名字,即找到贺某联系,让其购买基金。
“我卡上的钱是单位的公款。”在两名朋友给贺某打电话时,他进行了回绝,然而很快他又被朋友说服了。“他们说没事,只用几天就行,我过了几天分别将我的身份证交给他们,他们帮我办的手续。”
法院查明,贺某分两次购买了200万元的基金,2011年1月6日赎回基金后,共盈利1404.81元。法院认为,贺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贺某挪用公款的主观因素是银行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主动找到他,且贺某所挪用公款的时间较短,国家财产也没受到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沉思录
此案中,贺某挪用公款的经历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银行为追求部门利益,完成指标,明知存款为公款,仍不断说服存款人以此购买基金,足以折射出当前个别金融机构为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贺某主观上的退让也是诱发此案的重要因素,也足以说明个别官员的守法、廉政意识亟待提高。(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