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据王凤娥等老人讲,她们4人1966年参加工作,在长垣县棉纺总厂上班,1999年3月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2001年底,单位破产,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们便靠吃低保艰难度日。2009年,原省劳保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一文,等到了好消息的她们便依据该文件参保,长垣县社保局向她们每人收取了1987年3月至1999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0160.1元、“个人缴纳”1334.24元,每人共计11494.34元(其中利息6079.94元)。县社保局自2009年9月28日起为她们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400元,后涨至700余元。
后来她们了解到,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并不合理。
记者 刘 勰
3月底的长垣街头,乍暖还寒,王凤娥老人艰难地推着凉皮小车,步履蹒跚。她今年63岁了,身体一直不好,原本无需再拖着病体摆摊糊口,因为她以前每个月都能领到数百元的养老金,钱不多,但也足够维持简单的生计。然而,4个月前,与县社保局的一场官司,却将她平静而自足的暮年时光彻底打破。
“官司打赢了,养老金咋没了?”王凤娥百思不解。数月来,她和与其有相同经历的3位老人一直在寻求着答案,追索着自己的保命钱,追索着她们心目中的公道。
开始:官司打赢了
据王凤娥等老人讲,她们4人1966年参加工作,在长垣县棉纺总厂上班,1999年3月经劳动部门批准退休。2001年底,单位破产,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们便靠吃低保艰难度日。2009年,原省劳保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一文,等到了好消息的她们便依据该文件参保,长垣县社保局向她们每人收取了1987年3月至1999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0160.1元、“个人缴纳”1334.24元,每人共计11494.34元(其中利息6079.94元)。县社保局自2009年9月28日起为她们发放养老金,每人每月400元,后涨至700余元。
后来她们了解到,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并不合理。
首先,她们并没有代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县社保局向她们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0160.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县社保局自1987年3月向她们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豫劳险字【1992】13号文件要求:“我省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原则上从1992年9月份起实行,有困难的地、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延缓,但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实施。过去已开展此项工作试点的市、县,其缴费标准和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应从9月份开始。”据此表述,县社保局多收了5年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便按照长垣县政府的地方文件《批转县离退休费用统筹领导小组关于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长政【1988】90号),她们也应从1988年11月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县社保局依然向她们多收了2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此,她们将长垣县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依法返还她们多缴的养老保险费。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确认长垣县社保局向4位老人收取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自1987年3月至1988年10月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县社保局返还4位老人各10360.9元。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老人们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县社保局没有上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1年12月22日将多收的10360.9元分别返还给了4位老人。
一切似乎很顺利,老人们维权成功,依法行政得到落实。
然而,变故却毫无征兆地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