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特殊用车监管
《意见》中,将执法执勤用车、应急公务用车、机要专递用车归为特殊用车,并规定对这类车严加管理和监督。
是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属于执法执勤用车的,须喷涂明显标识。《意见》还规定,在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和编制管理的同时,各涉改单位须按明细要求每月在单位内网公示车辆运行费用,并建立统一的执法执勤用车GPS监管平台。此外,《意见》特别注明,有执法执勤职能要求而不留用车辆的,视为没有特殊需要,实施车改后,不得以执法执勤特殊需要为由,突破车改政策规定违规租用车辆或发放额外补贴。
根据规定,对有重要公务接待、全市性集体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救灾等需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用车辆作为应急公务用车。用车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违规租车,或长期租用车辆。
当有机要专递需要时,由市委机要局统一租赁服务公司车辆,分别送达有关车改单位。特殊情况下,经市委机要局同意,可由车改单位直接租车递送特殊机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