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开庭改判三项错误
第一,原审时,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原审在一家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纠正,明确杨新华承担的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三,在量刑方面,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做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经予以改判。
河南省法官判错案终身追责制度首度适用
4月17日早上,中国之声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随即做出重要批示,省高院纪检组专门派员督办,并要求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
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也就是称“眼花”判错案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
此外,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4月23日,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目前,该案件的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终结,民事部分的审理仍在进行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