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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界定追责仍有难度

2012-04-24 03:26:0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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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推行的错案终身追责制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摄

  近年来,法院系统出现一些错案,比如佘祥林错案、赵作海错案,虽然最终得到纠正,但不可避免地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

  今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办法》试行后,在当地法院系统“一石激起千层浪”。同时,也有一些当事人担心,新的《办法》会增加错案纠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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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没有赔偿,但法院却认定“积极赔偿”。审判长水涛称,当时将案件判错是自己“眼睛花了”。

  4月17日,由河南省陕县法院做的这个判决被媒体曝光。当天上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

  随后,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涛以及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

  《办法》出台,申诉、信访量增多

  新规公布后第一个工作日,800多人到河南省高院反映问题,信访件也明显增多

  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向本报记者证实,主审法官水涛因“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结果错误”已被追究错案责任。目前,水涛因涉嫌徇私枉法,已被移交检察机关。

  《办法》界定了错案的标准和内容,提出“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并有相应的追究程序和细则,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与此同时,《办法》出台后,也让一些试图翻案的当事人看到了新的希望。

  一大早,位于郑州市金水路的河南省高院门口挤满了人。

  当天上午,他们被允许走进高院大门,向法官诉说请求。法官将一辆汽车的后备厢当做办公桌,现场记录。

  其中,有人已收到终审判决,但仍希望翻案;有人认为自己受到委屈,希望法院为他们主持公道;有些人结队而来,他们对同一个案件不满。

  刘国强是其中一员。他认为,法院是在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判了自己强奸罪,而且在“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承认诬告的情况下,法院应改判。

  2009年,刘国强的刑事再审申请被新华区法院驳回。2010年,平顶山中院同样驳回。理由是证据“不是出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刘国强的再审申请已交给了省高院。他说,看到省高院出台了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新政策,他要来问问进展。

  河南省高院立案庭一法官说,4月9日来反映问题的有800多人。

  追责“故意或过失”类错案

  哪些案件需要追究法官的责任?

  在起草过程中,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其实,什么是错案,法院也很难确定。在《办法》草案第一稿中,规定了十几种情形,后来把标准不好掌握的条款给拿掉了。

  王宏昌坦承,政法机关内部对于什么是错案,怎么认定,并不是很明确,没有统一标准。这就给追究错案责任带来了难题。

  访民来反映的案件,大部分是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不同认识,认为案件判错了,王宏昌说,而这些并不是新规所针对的。

  其他,因为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的;因为国家法律修订或政策调整而改判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法官也不承担责任。

  讨论再三,《办法》最终把错案责任追究限定在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

  虽然范围不是很宽,但“终身”两个字,足以让一些法官惊出冷汗。

[作者:卢岩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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