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捎顺路女同事上班,结果中途出了车祸,造成该同事一级伤残。经过法院审理,张先生最终被判赔偿同事宋女士共计126万余元。目前,张先生已经准备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张先生与宋女士是同一公司同事,2009年年初的一天,宋女士搭乘张先生的私家车上班,行驶至香周路路段时,因路面湿滑,张先生刹车时越过双黄线驶入反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张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后,又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另一辆车碰撞,事故导致宋女士完全性截瘫,需要终生休息、护理,构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6月,宋女士将张先生等三辆汽车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赔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90余万元。该案经一审判决,张先生需赔偿宋女士各项损失共195万余元。张先生上诉后,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22000元,由张先生承担宋女士各项损失126万余元。日前,张先生以事故各方责任划分不合理等理由,准备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宋女士各项损失共195万余元。
二审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22000元,由张先生承担宋女士各项损失12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不代表免责
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正东律师认为,“张先生无偿拉载宋女士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俗称的‘搭顺风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观点认为,‘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轻车主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者一经允许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行程中的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 ”
徐正东觉得,“法院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半岛晨报 记者杨德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