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原锐评

滥用缓刑会消解“醉驾入罪”的威慑力

2012-05-24 11:34:00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字号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全国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悉,“醉驾入罪”实施一年以来,全国警方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的醉驾下降幅度达七成。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北京在判决醉驾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去年5月到今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5月23日《新京报》)

从数字上看,“醉驾入罪”效果良好,醉驾案件明显下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正在成为更多司机的习惯。可令人担忧的是,醉驾缓刑有被滥用的迹象。“醉驾入罪”与“醉驾入刑”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犯了罪的人未必会坐牢,缓刑的大量使用,使得很多醉驾司机逃脱了刑罚,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没有“惩前”,就难以“毖后”。在某种程度上,“醉驾不入刑”,架空了“醉驾入罪”,消解、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人们更有理由担心,“醉驾入罪”实施第一年尚且如此,以后的处罚可能更加心慈手软,致使酒驾、醉驾行为出现反弹。

从道理上讲,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在判其有罪的前提下适用缓刑,未尝不可,也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着眼于现实,由于人情关系泛滥,权力和金钱能量巨大,那么醉驾缓刑的口子一开,便极有可能被滥用,所谓视情节而定就会被异化为视权力、关系、金钱而定。权衡利弊,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不管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情节如何,不管事后认错态度怎样,只要他醉酒驾车,就应一律“入罪”、“入刑”。

实际上,醉驾犯罪的刑罚并不重,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醉驾最多只有6个月刑期,这是醉驾者应当付出的代价。何况,“6个月以下”的刑期本身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对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的醉驾适用不同的刑期,同样可以体现司法的“宽严相济”,但前提是醉驾一律入刑,任何醉驾者都不能逃脱刑罚,既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为更好地遏制醉驾。

[作者:浦江潮(浙江)  编辑:赵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