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2011年11月8日,国资委作出答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建议邹某到相关单位进行查询。
邹某等人不服该答复,于是将国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判令国资委向其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邹某等三名下岗职工因不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该委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判令国资委向其公开天津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据的文件规定。昨天下午,一中院一审判决国资委重新作出答复。
起诉:
请求公开政府信息
邹某等三人是天津海运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职工,在公司改制的过程中,邹某等人认为公司的改制行为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并就此对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向国资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国资委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方案》以及所依据的文件规定。
2011年11月8日,国资委作出答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建议邹某到相关单位进行查询。
邹某等人不服该答复,于是将国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并判令国资委向其公开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改制方案》及其所依据的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