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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名下岗职工告国资委胜诉 因不服政府公开答复

2012-05-26 09:45:27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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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答复程序存在瑕疵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这份《答复》在实体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首先,案件中是由邹某等三人向国资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国资委作出的《答复》中,遗漏了两位申请人,仅将其中一位申请人作为《答复》的相对人,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国资委没有明确告知三个申请人其所作出的《答复》所依据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也属于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

  第三,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而在此案中,邹某等三人于2011年9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国资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国资委却在2011年11月8日才作出《答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也进行了指正。

  基于上述几点,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资委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答复》,判令国资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北京晨报)

[作者:何欣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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