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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都发生很大变化,《暂行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已与社会脱节。
意见稿把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把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解读:我国有卫生标准,限制职工在高温下作业的时间一直存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中暑,属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国家有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情况,要求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都要保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而意见稿对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确提出属于工伤,这可制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持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