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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公安局被指伪造证人证言 随意拘留村民(图)

2012-06-07 10:27:29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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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海山的宅基地不应该侵占了胡银成的土地,为此,村里还专门派人量过。”胡庄村村委会主任赵怀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村里协调过好几次胡海山和胡银成的纠纷,并专门丈量过两家宅基地距离,但成效不大。

  6月3日上午10时,胡海成遭到胡集乡派出所张启山等警员的拘留。

  “当时我都哭了,不是因为害怕,而是不明白为什么他们要抓我。”回忆起当天的情形,胡海山仍然情绪激动。而据赵怀彬回忆,6月3日派出所对胡海山进行拘留时,遭到了村委的强烈反对。“村里正在协调这件事情,为什么没有通过村委会就要抓人。”在村领导的干预下,乡派出所并没有将胡海成带走。

  在胡海成家门口,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郸城县公安局局长印章的拘留证副本。拘留证上没有填写拘留时间和拘留原因。胡海山称胡集乡派出所也没有告知自己和家属拘留原因。“派出所的人此前说过几次让去协调,可胡银成已经外出打工了,我一个人怎么协调?”胡海山说,协调不成就拘留抓人让他很想不通。

  “我的名字在证明材料上?我一点都不知情”

  胡海山和胡银成发生矛盾的那天,同村村民胡乐营恰巧路过。“不知道谁用手机拍了我在现场的图片,于是我就成了这件事的证人。”在胡乐营家里,胡乐营很激动的称自己从来没有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上签过字和按手印。

  据胡乐营介绍,当得知自己成为“证人”后,曾经上派出所讨过说法,但派出所并不能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

  而据当地一位民警说,公安部门在采纳证人证言时必须在办公地点或证人家里,并必须经过证人亲笔签名和手印,证言才能采纳。“针对这件事来说,拘留证开出的前提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部门做出的伤情鉴定报告(即鉴定的受害人轻伤)。而伤情鉴定报告又必须由证人证言才能证明这个伤情确实是因为当时的事件所造成的。”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合法定程序。

[作者:宋向乐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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