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通过法治的途径,保障公民的网络参与权和个人隐私权。比如美国,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网络;另一方面,还对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通过立法加以规定,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准则,这在一定意义上,为公民的网络参与奠定了法治基础。与此同时,许多国家都把网络时代保护个人隐私权放在突出位置。如美、英、日、德、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了专门的信息数据保护法。德国规定联邦检查机构拥有对数据保护的控制权,并规定可以将数据转移给公共部门的具体条件。
第四,注重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是多数国家进行网络治理的重要举措。以美国为例,一方面美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又对言论自由有多达18种限制,如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不能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违犯交通规则;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诈欺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毁谤性言论不受保障等。实际上,这些对公民表达行为的上述种种限制,客观上为网络参与者的自律行为,提供了细致的法律依据。
第五,在网络治理中,政府必须担当起重要职责。作为网络治理的主体,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授权,并制定和落实法律的相关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这方面,目前世界普遍流行的做法包括:一是建立网络参与的登记注册制。要求服务商在从事相关服务时到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部门进行真实资料登记,以此明确和强化网络从业者的法律和网络安全责任,如新加坡、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二是实名制。即以真实姓名或资料使用互联网,促进用户自我约束及问责。目前,一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有的是政府行为,有的是服务商为降低风险的自发行为。三是许可制。以审查许可的方式,对一些重要网络内容或重点从业者和用户进行某种审查。四是分级制。主要是根据一定标准,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以便于网络用户选择合适的网络信息,主要是保护未成年人。五是举报投诉制。主要是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对网络的监督和规范。
(汪玉凯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