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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交通局原局长贪贿90万获刑17年

2012-06-11 03:00:00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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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获悉,因贪污及受贿两项罪名,北京市延庆县交通局原局长王新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据了解,53岁的王新亮于2001年3月起任延庆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他于2010年10月26日被羁押,后侦查机关又掌握了其受贿的证据,并于2010年11月9日,以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将其逮捕。与王新亮一同涉嫌贪污罪的还有38岁的原北京市延庆县交通局女工委员会主任侯慧琴,以及47岁的原北京市延庆县交通局基建科科长史立君。

  一审法院认为,三人在贪污犯罪中不分主从,但在被抓后都存在坦白情节并退还了赃款,因此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中,王新亮身为领导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授意、指使以及决定分赃数额的作用,因此在量刑上应与其他两人有所区别。最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罪名判处王新亮有期徒刑17年,以贪污罪判处史立君和侯慧琴11年和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王新亮提出了上诉,称他一直想归还贿赂人王留生给予的40万,并没有受贿的故意。此外,他还检举揭发了他人的受贿行为,内容大致为其指使侯慧琴将单位公款给予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其上诉意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贪污

  虚增工程款侵吞公款

  据了解,2010年8月18日,中共延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首先对侯慧琴采取了双规措施。2010年8月27日,侯慧琴首先供述了曾从他人给予的银行卡中为王新亮倒钱一事。此后8月30日,侯慧琴又承认在2005年底,她和王新亮以及史立君瓜分45万元公款一事。

  检方首先指控三人涉嫌贪污,其中王新亮共参与贪污118万5600元,史立君参与贪污公款115万元,侯慧琴参与贪污公款48万5600元。王新亮、史立君各分得50万元,侯慧琴分得18万5600元。据了解,案发后,三人已经将全部赃款退回。

  据检方指控,2004年2月,王新亮与时任基建筹备中心主任史立君共谋,意图通过虚加工程款的手段将公款挪出,后在向承揽该局工程的北京兴北辰光彩钢商贸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辉协商,在原有工程款的基础上,虚增50万人民币,支付给北京兴北辰光彩钢商贸有限公司后,再由该公司将该款返给史立君。同年3月24日,李景辉按照约定将上述50万元现金交给史立君,后王新亮和史立君将此款共同非法占有,各分得25万元。

  2004年底至2005年初,王新亮分别与史立君、侯慧琴共谋,通过虚增工程款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延庆县交通局111万公款挪出并存入侯慧琴的个人账户中。后经王新亮同意,侯慧琴于2005年1月13日,以其丈夫的名义购买了价值35600元的奥拓汽车一辆。2005年4月,王新亮让侯慧琴将公款中的45万元人民币取出,由王新亮、侯慧琴和史立君共同非法占有,各自分得15万元。

  2010年2月,王新亮让耿某将该局放在耿某处的账外公款20万元人民币取出,在收到该款后,王新亮和史立君共同非法占有,各分得10万元。

  >>受贿

  帮助无资质公司中标

  此外,检方还指控王新亮涉嫌受贿罪。

  2005年,北京市隆庆升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延庆县交通局张五堡治超站和张山营卸载站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北京市隆庆升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够继续从交通局获得工程承包权,同时也为了表示谢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留生于2005年12月将公司30万元存入个人中国银行借记卡内,在自己的办公室将银行卡连同密码一并交给王新亮,后王新亮指使侯慧琴将30万连同1875元利息转出,据为己有。2007年初的一天,北京市隆庆升建筑有限公司为了继续获得延庆县交通局工程,王留生又将10万元现金送给王新亮。

  2008年5月,延庆县交通局决定采取邀请投标的方式建设白河堡综合检查站,王新亮即邀请王留生投标,王留生借用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进行了投标,同时邀请北京龙庆建筑有限公司和北京银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标,由于后两家公司明白工程承包权已经有所归属,因而只是象征性进行了投标,最终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获得了白河堡综合检查站工程的承包权。 (记者孙思娅)

[作者:吉翔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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