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6期稿件《“死刑保证书”保证了什么?——河南新版“赵作海案”考问维稳之惑》在半月谈网发表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6月10日,平顶山中院发表声明,称该保证书是受害人亲属的单方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那么,这份写在页眉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字样的稿纸上、“经核对与卷宗中的原件一致”的保证书,是否确如平顶山中院所说,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好判死刑”的单方诉求表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了平顶山市中院原副院长赵明章(现已退休)主持签订“死刑保证书”的经过,并提供了权威可信的证据材料。
据介绍,2001年10月,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分别于2001年11月30日、2002年9月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02年2月提起公诉后,平顶山市中院也分别于2002年7月、2003年1月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2003年1月16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将李怀亮案“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
经过审理,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这一判决的蹊跷之处在于,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李怀亮的罪名不能成立;既然李怀亮故意杀人罪名被认为成立,那么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何以只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成了被害人母亲杜玉花此后多年不断上诉上访的开始。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其间,受害人的母亲杜玉花多次到北京和郑州等地上访,要求将李怀亮案提高审级,严惩“凶手”。
由这份由权威知情人士提供的材料里,记录了时任平顶山中院主管副院长的赵明章与受害人父母签订“死刑保证书”的经过。
在该材料中,赵明章说,“我曾和杜玉花谈了一天,为了不让她再上访,我表态可以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玉花不再上访。当时杜同意了。后来中院判后,杜仍上访。此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看如果判无罪,杜玉花决不会甘心,可能自杀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将来是要追究责任的……如退回补查,起码现在没判无罪,杜玉花还有希望,不致于发生大的意外。”
在另一份材料中,平顶山市委政法委一位李姓副书记也表示;“中院赵明章院长为了解决上访问题,与杜玉花达成了协议,判死刑后核准不了她也不再上访,赵院长给我说了,我也同意。”
在接受有关记者采访时,受害人母亲杜玉花也回忆了当天写保证书的细节。杜说,当时接待她的平顶山中院一名法官要求她写保证书,“法官说,给你们提高审级,就不能再上访了。”杜说,她当时回应称,“你给我保证,判李怀亮死刑,给我闺女公平。”
据记者了解,这份保证书签订后不久,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李怀亮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原判决认定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7年5月,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十年。
这位知情人还将数份记载“死刑保证书”签订过程的证据材料转交半月谈记者,希望记者转交给权威、可靠的中央司法机关领导。(记者 李钧德)
网民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于建嵘:天下奇闻!司法大耻!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
“Alair802”:法院重点都没说,为什么会迟迟不开庭审理,一笔带过。
“开心晨曦2011”:十年啊,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啊!
“耀午扬威”:定不了罪羁押超十年,没证据,为什么不放人?!
“迦南-夜雨”:此案肯定存疑,不然不会拖这么久,法院不敢轻易判决死刑。
“吊诡日记”:证据不足,就理应释放,哪有一直羁押到证据确凿为止的?荒唐。
华律网:越演越烈的阻止群众上访,带来的结果反而是越演越烈的群众上访。
律师 马芳:法院虽然有法院的难处,但法院不坚守法律的底线,也的确不应该 。
律师 耿爽:既然澄清事实,那么就应当把事实摆出来,公布所谓保证书的照片,自然可以让谣言不攻自破,否则真相永远待查。
“惩罚撒谎者”:既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就应当判决无罪,放人。
律师 李静一:最好能把保证书内容发出了,单方说明效果不好。
“心随我后”:愿国家的法治步伐因此事而更进一步!
“萍liberty”:如果没罪,十年的时间如何补偿,如果有罪,被害人如何沉冤得雪 。
“小哥是过客”:十年羁押,毁人不倦啊!
“湖北whlh”:既然七审三判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凭什么还在羁押竟然超过10年?法律允许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