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开庭审理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老鼠仓”一案,检察机关指控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获利1071余万元,情节严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日宣判。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2007年8月开始兼任该公司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此期间,李旭利参与交银施罗德所有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对蓝筹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达5226万余元。同年六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为硕士研究生,原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兼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新华网(记者黄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