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环卫工人,起得比谁都早,干得比谁都累。城市因为他们而装点美丽,他们却因为权益被侵犯而伤心落泪!连日来,两起发生在江西的环卫工人遭遇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也引发了社会的思考。
11年起早贪黑白做了?
56岁的余斌每天凌晨3点起床,在萍乡市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整整11年。今年,当他要退休时,却发现单位没有给他办理过社保。面临老无所养,余斌一纸仲裁申请书,将萍乡经开区城管局告上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后,萍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萍乡市经开区城管局败诉:经开区城管局必须为余斌补缴社保费。
环卫工人余斌在劳动仲裁中胜诉。然而,裁决书在余斌的手中还没有捂热,他就被迫走上了当地的法庭。经开区城管局对萍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持有异议,认为环卫工人余斌告错了“人”,一纸诉状将余斌起诉至法院。
余斌一手拿着劳动仲裁书,一手拿着起诉状泪流满面。他不明白,为啥官司赢了,自己还被告到了法院?
2001年,从新余农村回原籍的余斌在萍乡市经开区找到了一份垃圾清运工作。11年前从事这份工作时,余斌是以曾用名“余万辉”与萍乡经开区城管局的前身——安源经开区城管办签订劳动合同的。
2011年9月,萍乡经开区城管局有关人员拿了一份没有盖章的劳动合同书给余斌签,合同注明甲方(用人单位)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余斌在合同上先后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余斌”和曾用名“余万辉”。
一段时间过后,当办事人员将这份续签的合同交到余斌手上时,余斌发现,甲方为“萍乡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的劳动合同书上盖的却是“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公章。尽管心存疑虑,但文化程度不高的余斌并未放在心上。
2011年底,拉了11年板车的余斌感觉力不从心,他来到经开区城管局,请求为他和其他没有办理社保的20多名环卫工人们补缴社保,让他们老有所依。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今年2月,余斌向萍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月14日,该委作出仲裁决定:萍乡经开区城管局为余斌开户补缴社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01年1月起至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日止。由此发生的滞纳金和利息由该市经开区城管局承担,个人部分由申请人余斌承担。
萍乡市经开区城管局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余斌。城管局的诉讼理由是:一、双方在2011年9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余斌和余万辉两个名字到底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城管局不得而知;二、2011年9月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上,盖的公章分明是环卫所,所以,被申请仲裁的主体应该是环卫所。
6月4日,余斌走上了法庭。为了证明自己就是“余万辉”,他出示了一份1993年5月31日由新余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迁入证》,这张《户口迁入证》的姓名栏里显示为“余斌”,别名栏里显示为“余万辉”。至于合同公章与用人单位不同的问题,余斌认为是合同甲方存在“误导”,责任不在自己。余斌含着泪对记者说:“11年起早贪黑地清运垃圾难道白做了?!”
余斌的遭遇“一石激起千层浪”。据了解,像余斌这样的环卫工人,在萍乡市有好几百人。萍乡市总工会法工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接待了好几批环卫工人的上访,并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环卫工人的基本诉求是解决社保待遇的问题。
“人跟路走”把待遇走丢了?
2012年5月18日,部分景德镇市的环卫工联名摁手印,代表330名环卫工向市委、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实行人员安置同步改革,“人跟路走”回调市环卫局。
事情的起因是,2002年,景德镇市政府下发文件,实行“人跟路走”的政策,将原属于市容局管理的330名正式编制的环卫工人划归到下属的珠山和昌江两区的环卫局,当时明确提出了“事业编制不变,工作岗位不变,工资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的“四不变”政策。
然而,到了2010年,市环卫局人员包括原集体编制的职工“参照市公务员管理待遇”进行改革,并补发了工资,此项改革带来的好处却未惠及到“人随路走”的330名正式职工,他们认为自己实际成了环卫体制改革中的“牺牲品”。最近,景德镇市政府又要对环卫体制进行改革,主干道的清扫保洁、中转站、车队要重新划归市环卫局,但对这330名环卫工人的去留却未做安排。感到前途未卜的330名环卫工人提出要求“人跟路走”,重回市环卫局,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
330名环卫工人的要求不可谓不合理。一位环卫工人说,当年,他们为了支持政府的工作,同意“人跟路走”,在利益上做出了牺牲,如今,政府要收归路权,却不考虑人权,我们无论如何想不通。
环卫工人权益被侵害普遍存在 ?
记者就江西省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问题采访了省市总工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大家认为,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并非个案,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存在。
环卫工人在用工上存在诸多问题,流动性大,季节性大,随意性大。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照顾“4050”人员或困难职工的方式,安置了一批困难职工,一方面解决了不少困难下岗职工的就业,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用工管理上的混乱和待遇上的差别。
环卫工作是政府公益事业,靠的是政府财政拨款,大量合同制环卫工人的社保钱从哪来?据了解,目前,城市里的环卫工人大都是“临时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不少环卫工人的月工资才几百元钱,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而这些都和用工不规范、不合理有关。
环卫工人是否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五险一金”是否足额缴纳、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都得到维护,这些问题也应该引起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的关注。另外,对劳动合同执行的监管也存在问题,职能部门往往对企业要求较严,对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则相对宽松甚至疏忽。除环卫工人外,类似的弱势劳动群体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安保人员、协警员、物业管理人员、勤杂工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萍乡市总和景德镇市总对发生的环卫工维权事件高度关注,政府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环卫工人的社保问题由于涉及面广,资金缺口大,解决仍然遥遥无期。江西省一位政府部门人士表示,环卫工人社保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不是一两个地方或单位就可以解决得了的,必须从长计议,统筹解决。
江西省总法工部负责人认为,从萍乡余斌事件来看,按照《劳动法》之规定,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存在问题,产生的歧义不应该由职工来承担。工会组织应该也有义务为环卫工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介入调解,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
2012年5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七部委共同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且要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文件同时规定,环卫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环卫事业单位职工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为了落实保障措施,七部委还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投入,重点保障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和休息场所建设,按照国家及各地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向作业单位核拨经费……
这样的规定,让余斌和工友们看到了希望,但他们的现实问题何时能解决,却谁也给不出准确的答案。(记者 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