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10法庭庭审现场,出庭律师邹先生因向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提出执法方式的建议,在被询问身份后,被几个法警带走。一小时后再次出现时,一份视频显示,邹律师在法庭大厅内被人搀扶着,胳膊、头部以及颈部有明显伤痕,衣领已经撕破。据石景山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邹律师头外伤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对邹律师指称的殴打,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法警队长回应称是正常执法。(6月17日《京华时报》)
“正常执法”?!如此不负责任的话,如出自普通人之口,我们权且当作一句戏言,完全不必较真,然而,从一个堂堂京城法警队长口中吐出,就不得不令人匪夷所思了。法警打人的事真的是“正常执法”?如果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那里,法警殴打律师即属“正常”且还是执法行为的话,那么,石景山区法院应该向公众表明,殴打律师的法警执行的究竟是什么法,是“院法”、“区法”还是其他什么“法”?此类“执法”为何频频发生?是不是反映出现行法律、司法机制对法院这个能一锤定音的“衙门”,在机制上就严重缺乏监督,才导致了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