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18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对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召开说明会的,交易所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其召开媒体说明会。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应建立官方网站,并设立投资者沟通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通知重申,上市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发言提问以及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应当为参加股东大会的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合理、妥善地安排中小股东到公司的参观、座谈活动。
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应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的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上市公司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