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河南新闻

京珠高速“7·2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建议处分32人

2012-06-27 15:53:5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字号  

  17.潘传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于国胜,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梁晓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郑忠,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高学光,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王刚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督促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刁华布,中共党员,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稽查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王德明,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队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作者:  编辑:赵静]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