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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珠高速“7·2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 建议处分32人

2012-06-27 15:53:5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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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曾庆民,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稽查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刘风春,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组织稽查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徐庆堂,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安监站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许刚,淄博市临淄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辛店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张立河,中共党员,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三中队主任科员。作为执勤巡逻带队民警,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高玉林,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执勤民警未发现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商征宇,中共党员,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离开检查点到对面车道拦车时未及时安排其他民警替班,致使检查点只有一名协管员执勤,未发现事故车辆从收费站通过,造成对该客车的漏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陈晓东,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二大队勤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二大队豫鲁收费站执勤民警对事故车辆漏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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