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规支持第三方调解
医院赔偿超3万禁私了
医疗纠纷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的,医院和患方今后不能“私了”。这是近日公示的《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一项内容。该规定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患方要求赔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进行医疗鉴定,明确责任。
苏州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表示,做这样的规定,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将更多医患纠纷从院内引导到院外处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而作出3万元和15万元的金额限定,一方面是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同时也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任意流失。
目前,苏州已设立8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县级市全覆盖,共有21位医患纠纷专职调解员。在去年苏州发生的1186起医患纠纷、投诉中,苏州8家调解组织共受理586件,成功调解527件。有了医患纠纷找调解组织来“评理”,在苏州逐步推广开来。(李仲勋)